為保護和改善環(huán)境,防治大氣污染,切實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健康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》《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《河南省消防條例》等有關法律法規(guī),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:
一、禁燃禁放區(qū)域:北至永登高速;西至西迎賓大道;南至新311國道;渦河以南東至太清宮鎮(zhèn)境內的猶龍路(往南延伸至新311國道),渦河以北東至東迎賓大道(輔仁大道)。
二、非禁燃禁放區(qū)內的禁燃禁放場所:
1.黨政機關、企事業(yè)單位;
2.文物保護單位、歷史建筑、博物館;
3.大型能源動力設施、水利設施、輸變電設施及水、電、燃油、熱力供應設施安全保護區(qū)內;
4.客貨運站、主次干道、橋梁等交通樞紐安全保護區(qū)內;
5.醫(yī)療機構、幼兒園、中小學校、養(yǎng)老機構、宗教活動場所、大型體育場所、大型(密集)商業(yè)場所;
6.生產、銷售、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,及消防重點單位周邊安全距離100米范圍內。
三、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禁燃禁放區(qū)內、非禁燃禁放區(qū)內的禁燃禁放場所生產、儲存、運輸、銷售、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。
四、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動應依法取得公安部門許可,并在指定的時間、地點、范圍內燃放。
五、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,由公安、安監(jiān)、城管、環(huán)保、工商、消防等部門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《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等相關法律法規(guī)實施處罰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。
六、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監(jiān)督勸阻或向公安、安監(jiān)等部門舉報非法生產、儲存、運輸、銷售、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等行為,對舉報真實的,給予適當獎勵。舉報電話:110(公安)、12350(安監(jiān))。
七、本通告自2017年1月11日起施行。
鹿邑縣人民政府
2017年1月1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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