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-08-21 06:55:00 來源:大河網(wǎng)—河南商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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崔先生和妻子將過去幾年領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全部退回
映象網(wǎng)訊(記者 唐韜/攝 見習記者 徐聰智 趙靈修)“單獨二孩”政策正式在河南落地后,不少夫妻想再要一個孩子。但有鄭州市民辦理“二孩生育證”時,被告知需要退回之前領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。
有市民表示,以前響應政府的號召,才享受了這一待遇,如今政策放開了,又沒有違反政策,為啥要把獎勵收回?
事件
申請“二孩生育證”
得先退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
鄭州市民崔先生是獨生子,有一個6歲的女兒。得知河南“單獨二孩”政策落地,35歲的他想再生一個孩子。
今年7月初,他去航海東路街道辦事處石建社區(qū)咨詢申領“二孩生育證”的相關程序。
“社區(qū)工作人員告訴我,需要先把以前領的獨生子女獎勵費退回,再填一張‘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(yōu)待享受及退回情況表’,把交款單復印在表背面?!彼f。
7月11日,崔先生到鄭州銀行未來路支行,退回了這幾年領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共計1200元,收款單位戶名為鄭州市管城回族區(qū)財政局。
昨天上午,記者看到,這張表格主要包含“獎勵優(yōu)待發(fā)放情況”和“獎勵優(yōu)待退回情況”兩部分。
崔先生想不通:以前響應政府的號召,才享受了這個待遇;政策放開后,他們沒有違反政策,為啥要把獎勵收回?他認為,錢雖然不多,但這樣做“不合適”。
回應
“退回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,是政策規(guī)定”
昨天上午11點,記者與崔先生一起,來到航海東路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管理辦公室。一名工作人員表示,退回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是政策規(guī)定。符合條件的夫妻退回費用、填寫表格,由辦事處上報管城區(qū)人口計生委,經(jīng)審批后發(fā)放“生育告知書”。
鄭州市管城區(qū)人口計生委辦公室一名工作人員介紹,夫妻雙方需要持戶口簿、結婚證、單獨一方父母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,填寫“二孩生育審批申請表”并退回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,到女方戶籍所在的辦事處辦理相關手續(xù)。
昨天下午,記者電話咨詢了鄭州市金水區(qū)東風路街道辦事處、中原區(qū)綠東村街道辦事處、二七區(qū)淮河路街道辦事處、管城回族區(qū)東大街街道辦事處,上述辦事處計生辦工作人員均稱,如果領過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,必須退回,才能申請“二孩生育證”。
說法
設計這樣的制度主要是為了防止“投機取巧”
衛(wèi)計部門相關人士介紹,新的《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第二十條規(guī)定,獲得批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,應“退回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’和已經(jīng)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獎勵”。
河南省衛(wèi)計委政策法規(guī)處處長王立英解釋,在制度設計上,這主要是為了防止有人“投機取巧”。
王立英表示,若近期生了孩子,并辦理了“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”,以后想生二孩,之前享受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肯定要退回。辦事處按照《條例》辦事,沒錯。
“我省在《條例》中說得很明確,必須退?!蓖趿⒂⒄f,不過,最近頒布的《河南省生育證管理辦法》中,弱化了退回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內容。
王立英表示,按照《條例》規(guī)定,獨生子女父母享受的獎勵費和其他獎勵都應該退回,但現(xiàn)實中退回的主要是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,其他的不好計算。
觀點
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
到底該不該退回
不少想生二孩的夫妻認為,退回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,感覺像是花錢買二孩“指標”。之前遵守規(guī)定,那些錢也應該算是“補償”,以后不發(fā)放就行了,為啥收回?
對于退回獎勵費的做法,多數(shù)律師表示,既然《條例》有規(guī)定,各部門照此執(zhí)行,從法律角度來講沒有問題。
鄭州國基律師事務所律師袁雪表示,國家為獨生子女父母發(fā)放的費用從不同的角度來看,有多種解釋的方式。常見的有“獎勵說”和“補償說”。
袁雪介紹,“獎勵說”認為,獨生子女父母拿到的是國家的獎勵。不具備獨生子女父母資格時,需要退回獎勵費。
鄭州航空工業(yè)管理學院法學院副教授李愛玲認為,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雖屬于獎勵,但發(fā)放過的已成事實,相關部門要求退回,不符合法理。而“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”屬于榮譽,是可以收回的。
鏈接
多省份規(guī)定
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無須退回
今年2月,上海市衛(wèi)計委副巡視員張梅興在接受《新聞晨報》采訪時表示,對于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,符合新規(guī)的夫妻若申請生育二孩,之前的獎勵費不再收回。
《黑龍江日報》報道,“單獨夫妻”如果申請再生育,應當交回“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”,已享受的獎勵費無須退還。
《齊魯晚報》報道,山東放開“單獨二孩”政策后,符合條件申請再生育的,應注銷其“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”,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(yōu)惠待遇,此前已經(jīng)享受的不再收回。
6月9日,廣東省衛(wèi)計委也發(fā)文重申“不退錢”。